(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吕某、高某某、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吕某,高某某,廉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某,系代理村主任。被告:吕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高某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廉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吕某、高某某、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收诉立案,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