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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吕某、高某某、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吕某,高某某,廉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某,系代理村主任。被告:吕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高某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廉某,男,农民,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吕某、高某某、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收诉立案,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