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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立东与张鑫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东,张鑫虎,王宗海,吴成在,王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999号原告林立东,男,生于1965年7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同乐庄村343号。委托代理人陈开连(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同乐庄村343号。委托代理人王振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虎,男,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历城区鑫虎木业经销处个体业主,户籍山东省费胡阳镇吉山村二组59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庄佳园市场A5-3号。被告王宗海,男,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被告吴成在,男,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吴家屯村。被告王宗江,男,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东诉被告张鑫虎、被告王宗海、被告吴成在、被告王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东于2O15年5月26日以其尚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林立东负担。审 判 长  姬艳花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