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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1908室。法定代表人刘国雄。委托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杰,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38元,撤诉减半收取21169元,由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薛闳引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琳(2015)榕民初字第212号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