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春玲与许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玲,许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许春玲,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亮甲山乡关山村*组。被执行人:许长宝,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环城乡王家村**组。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以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履行一部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