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7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晓东与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东,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205号原告郑晓东。委托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含军。被告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东与被告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东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郑晓东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杨 羚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