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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黎腊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腊月,吴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51号原告:黎腊月,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吴建波,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腊月与被告吴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建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黎腊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建波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JK8**号车辆(价值2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