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茜莉与宜昌城民资源中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348-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茜莉,宜昌城民资源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张茜莉,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城民资源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4号。法定代表人任堂,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夷劳仲裁字第7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城民资源中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3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