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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立、董素英与王伟、王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董素英,王伟,王淑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王立,男。原告董素英,女。被告王伟,男。被告王淑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董素英诉被告王伟、王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董素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董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董素英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