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立、董素英与王伟、王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董素英,王伟,王淑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王立,男。原告董素英,女。被告王伟,男。被告王淑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董素英诉被告王伟、王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董素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董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董素英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