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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琨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琨,男,1973年5月18日生,回族,原河南世鸿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住殷都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公安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6日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事由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