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琨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琨,男,1973年5月18日生,回族,原河南世鸿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住殷都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公安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6日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事由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