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志宇与陈洪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宇,陈洪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赵志宇,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陈洪富,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宇诉被告陈洪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志宇负担。审判员 邢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