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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志宇与陈洪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宇,陈洪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赵志宇,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陈洪富,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宇诉被告陈洪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志宇负担。审判员  邢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