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黎雪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黎雪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739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顺源。委托代理人:郭绍文、周碧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黎雪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雪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雯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