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王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象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由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毅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裕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4日,被告人王毅伙同罗佳鹏(在逃)经合谋诈骗后,罗佳鹏从桂林市安新小区安捷租车行租来一辆黑色大众汽车牌轿车(车牌号码:桂C×××××),随后二人在网上联系做假证的人,并用被告人王毅的身份证制作了该车假的行驶证,尔后二人携带假行驶证将车开至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彰泰城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害人曾某谎称该车是被告人王毅的财产,要求以抵押的形式向被害人曾某借款,被害人曾某用被告人王毅提供的假行驶证与车核对后信以为真,在该公司给王毅现金人民币71000元。得手后,赃款已被二人挥霍。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车辆真实信息复印件;假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毅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1000元,退还被害人曾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蔡曦人民陪审员蒙莹人民陪审员倪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