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lSkoc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芹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