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福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658号罪犯王福仁,男,1960年2月8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梨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福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福仁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6个月零2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仁减去余刑6个月零2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