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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