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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章立与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章立,陈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朱章立,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背街***号。被告陈光华,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八段马林村*组***号。原告朱章立诉被告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刘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章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章立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章立负担。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