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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正顺与义其千哈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顺,义其千哈力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马正顺,男,汉族。被告义其千哈力,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顺与被告义其千哈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顺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