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正顺与义其千哈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顺,义其千哈力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马正顺,男,汉族。被告义其千哈力,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顺与被告义其千哈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顺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