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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紫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