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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刚与陈浩晖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陈浩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文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美汁。被执行人陈浩晖,男,生于1976年2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浩晖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2015)大竹执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浩晖在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浩晖在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