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明明与孙鹏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孙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农民。被执行人孙鹏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明与被执行人孙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