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妹娟与郑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娟,郑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陈妹娟,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秀华,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妹娟与被告郑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泽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妹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妹娟诉称:被告郑秀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12年12月1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2013年2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嗣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向其催讨,但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被告郑秀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秀华先后于2012年12月10日立据向原告陈妹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2013年2月15日立据向原告陈妹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利息2%。嗣后,被告郑秀华已按约付息至2014年12月14日。至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和陈述为证,书证与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待证原告主张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秀华向原告陈妹娟借款300000元未还,有其签名盖章的借条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之间对借款的返还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对方返还,借款人也有义务按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因此,原告陈妹娟要求被告郑秀华偿还其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秀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陈妹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4年12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被告郑秀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娟一附执行申请期限: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