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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进辽、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7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无业。2011年1月18日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初,被告人周**、李某甲伙同谢霖峰(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浙江省温州市地区盗窃豪华小轿车后视镜,以让被害人赎回后视镜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并商定由被告人周**负责盗窃后视镜,在后视镜镜框内留下手机号码137××××4385或158××××3138,由被告人李某甲和谢霖峰负责接应,又由谢霖峰负责通过电话向被害人勒索钱财。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李某甲伙同谢霖峰驾车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将被害人杨某、吴某甲、王某、李某乙、饶某向、赵某等人停在灵溪镇街道上的宝马系小车的后视镜共计6付(价值共计21700元,其中杨某车辆后视镜价值4800元)盗走。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李某乙、饶某向、赵某在支付共计6300元后赎回后视镜。2015年1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周**、李某甲伙同谢霖峰又驾车窜至瑞安市,将被害人虞某、张某、沈某、池某等人停在瑞安市街道上宝马系小车的后视镜共计4付盗走(价值共计11500元)盗走。被害人虞某、张某、沈某、池某在支付共计4000元后赎回后视镜。2.2015年1月9日晚,被告人周**和谢霖峰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采用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金某、程某、吴某乙停在瑞安市街道上豪华小车的后视镜共计3付盗走(价值共计12200元)。该3付后视镜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李某乙、饶某向、赵某、虞某、沈某、池某、金某、程某、吴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螺丝刀、银行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又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李某甲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0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杨东东4800元、吴圣丰800、王光陈1500、李步涨1500元、饶道向1500元、赵毅1000元、虞明添1000元、张荣荣1000元、沈玲雅1000元、池文漪1000元)。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1把螺丝刀、1张银行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