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桂芳、李景海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李景海,王建华,张淑芬,刘玉莲,尹连成,尹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48号起诉人杨桂芳。起诉人李景海。起诉人王建华。起诉人张淑芬。起诉人刘玉莲。起诉人尹连成。起诉人尹连顺。起诉人杨桂芳等7人请求确认2011年9月13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取的拆许字(2010)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延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月29日本院因邓春久等起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确认2011年9月13日准予拆许字(2010)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违法一案作出了(2014)北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桂芳等7人(系前述起诉人范围)现起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确认2011年9月13日准予拆许字(2010)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违法,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桂芳等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