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郑尧与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郑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正,任经理。原告郑尧诉被告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豫牛乳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尧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25日向豫牛乳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豫牛乳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尧诉称,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份,郑尧到豫牛乳业公司打工,豫牛乳业公司共欠郑尧工资17080元,经多次催要,豫牛乳业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给郑尧出具了两份欠条,但豫牛乳业公司拒不支付。郑尧起诉要求豫牛乳业公司支付工资款17080元。豫牛乳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至2013年10月份,郑尧为豫牛乳业公司打工,之后郑尧又为豫牛公司干了72天活,郑尧从事干杂活工作,豫牛乳业公司两次共欠郑尧工资17080元未付,经郑尧多次找豫牛乳业公司催要工资,2014年1月19日豫牛乳业公司为郑尧出具欠条两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老郑2013年72工工资款合计(2880.元)贰仟捌佰捌拾元整豫牛公司杨建正2014年1月19日”,“欠条今欠到老郑工资(14200元)壹万肆仟贰佰元整豫牛公司杨建正2014年1月19日”,两份欠条均有豫牛乳业公司印章。打条后,郑尧多次催要,豫牛乳业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郑尧诉讼来院,要求豫牛乳业公司支付工资款共计17080元。以上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尧为豫牛乳业公司打工,豫牛乳业公司应按约定足额支付郑尧劳动报酬,豫牛乳业公司欠郑尧工资款17080元未支付,属违约行为,豫牛乳业公司应予支付。郑尧要求豫牛乳业公司支付劳务款170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豫牛乳业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尧工资款17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