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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仲芬诉简先知,宋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仲芬,简先知,宋显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马仲芬,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简先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宋显会,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芬诉被告简先知、宋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仲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仲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仲芬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