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会英申请执行章有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英,章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英,女,汉族,中江县白果乡村民。被执行人章有胜,男,汉族,三台县八洞镇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章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有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章有胜将其所有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价50000元交付王会英抵偿其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0000元,被执行人章有胜将其所有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价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会英抵偿其部分债务,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王会英负担。申请执行人王会英在执行标的款80000元中自愿放弃1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款余额20000元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二、申请执行人王会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