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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庞艳红与刘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艳红,刘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庞艳红,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宝贵,司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县喧哗街56号。法定代表人计秉谦,职务经理。132624196205150013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王家庄村管道路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艳红与被告刘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庞艳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艳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庞艳红承担50.00元,原被告刘宝贵承担116.00元。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