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044号原告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南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32623-5。法定代表人赵泰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旺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65899-8。法定代表人龙小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昆山水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韦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