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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49号罪犯常龙,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