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刚,李冒甫,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刚,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冒甫,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夏雷,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吴金刚与被执行人李冒甫、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冒甫、夏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冒甫、夏雷在银行的存款548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