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泽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横河镇西角村委会黄月岭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始,被告人刘泽成在博罗县横河镇黄月岭村其自己的家中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严某娇、张某权、杨某旺等人。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长宁镇刘泽成租住的出租屋楼下将其抓获,并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21小包共净重4.30克的甲基苯丙胺、一部电子秤及48个透明密封塑料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泽成在博罗县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403房内容留严某娇、张某权、杨某旺、卢某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泽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泽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泽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泽成在博罗县横河镇黄月岭村其自己的家中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严某娇、张某权、杨某旺等人。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长宁镇刘泽成租住的出租屋楼下将其抓获,并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21小包共净重4.30克的甲基苯丙胺、一部电子秤及48个透明密封塑料袋等物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泽成在博罗县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403房内容留严某娇、张某权、杨某旺、卢某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泽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6日抓获被告人刘泽成。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明博罗县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403房、博罗县长宁镇石下屯路口、博罗县长宁镇长福路康康网吧旁、博罗县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楼下、博罗县横河镇加油站旁等地的物理情况,刘泽成指认了其贩卖毒品的现场。4、证人证言杨某旺的证言称,2014年11月15日晚上,其和严某娇、张某权、卢某明及刘泽成共5人在刘泽成的位于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403号房内吸食冰毒,冰毒是刘泽成提供的。刘泽成贩卖过二次冰毒给其,一次30元,一次20元。严某娇的证言称,2014年11月15日,其和刘泽成、张某权、“小柳”在刘泽成的位于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内吸食冰毒,冰毒是刘泽成提供的。2014年7月下旬在刘泽成的位于横河镇黄月岭村的家中刘泽成将50元冰毒贩卖给其。张某权的证言称,2014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老虎”向刘泽成购买了二次毒品冰毒,每次100元,第三次其向刘泽成购买100元毒品冰毒时,刘泽成说当交个朋友给了其约0.5克的毒品冰毒没有收钱。其和严某娇、杨某旺、卢某明、刘泽成共5人一起吸食过冰毒。李某虎的证言称,2014年10月份,其帮张某权向刘泽成购买过二次冰毒,每次100元。卢某明的证言称,其和严某娇、杨某旺、张某权、刘泽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三次,第三次是在刘泽成租住的位于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的房子里吸食,冰毒是刘泽成提供的。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泽成对其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其容留严某娇、杨某旺、张某权、卢某明等人在其承租的位于长宁镇新市场浩升网吧附近出租屋的403房内吸食冰毒的事实。6、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刘泽成指认出李某虎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张某权、杨某旺、卢某明、严某娇就是与其一起吸毒的人,张某权、李某虎指认出刘泽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人,张某权指认出刘泽成就是容留其本人吸毒的人,杨某旺、严某娇、卢某明就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卢某明指认出刘泽成就是容留其本人吸毒的人,张某权、杨某旺、严某娇就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杨某旺指认出刘泽成就是容留其吸毒的人,张某权、卢某明、严某娇就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严某娇指认出刘泽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人,张某权、卢某明、杨某旺就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7、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泽成的人身及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刘泽成的出租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21小包、电子秤1个、透明可密封塑料袋48个、在刘泽成的身上查获一部黑色手机(手机号码1597617****)、一部白色手机(手机号码1343769****)。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涉案物品。9、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泽成的身份情况。10、现场检测报告书,刘泽成、张某权、杨某旺、李某虎的冰毒、K粉、吗啡联合检测试剂盒样本经检测呈冰毒、K粉阳性。严某娇、卢某明的冰毒、K粉、吗啡联合检测试剂盒样本经检测呈冰毒阳性。11、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二十一包,共净重4.3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泽成与张某权、杨某旺、卢某明有多次电话、短信联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泽成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被告人刘泽成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泽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泽成的甲基苯丙胺4.30克、电子秤1部、透明可密封塑料袋48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沈琪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