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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佰君与被告刘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佰君,刘学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吕佰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学忠,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佰君与被告刘学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佰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佰君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佰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佰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