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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剑峰与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剑峰,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纬四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怀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瑞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剑峰为与被上诉人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均,被上诉人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瑞莉、钱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4元,退还预交人刘剑峰。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王苏华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