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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与吴传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吴传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911号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负责人张俊成,主任。被告吴传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传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