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菊生与李春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生,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徐菊生,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务农。被执行人李春华,女,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徐菊生与李春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奉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