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菊生与李春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生,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徐菊生,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务农。被执行人李春华,女,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徐菊生与李春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奉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