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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亚娜与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娜,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554号原告胡亚娜。被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娜诉被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