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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何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何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兴隆街107、109、111、113、115、117号。被告何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南溪支行)与被告何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溪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元,依法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