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熊传清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传清,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49号原告熊传清,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X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立祥,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婷,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丹伟,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蕊,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俊芳,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中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莉,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蓉,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熊传清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精点房屋测绘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传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传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传清负担。审 判 长 魏要武审 判 员 史晓莎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玥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