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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冉恒压与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恒压,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79-1号原告冉恒压,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附18号。负责人郭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恒压与被告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恒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恒压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恒压撤回对被告重庆泽泰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40元,由原告冉恒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