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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文永才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永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59号罪犯文永才,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给予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文永才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间隔期(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违规10次累计扣9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2.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永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永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