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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XX纪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务工。2002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周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玉壶镇龙坑村、大峃镇岙底村、瑞安市东龙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吴某、周某清、胡某乙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胡某甲为赌场望风护赌三十余次;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望风护赌七次以上。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分别在玉壶镇裕山村公路边、玉壶镇五铺岭一居民房内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及同案犯陈某甲、胡某丙、黄某、周某立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乙、吴某、周某清、胡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甲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均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胡某甲、陈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方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