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龙华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茶局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洪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华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