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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华娟与张月堂、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华娟,张月堂,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22号申请人:崔华娟,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月堂,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刘颖,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崔华娟与张月堂、刘颖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崔华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月堂、刘颖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华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月堂、刘颖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斌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号: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