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坤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罪犯杨坤,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深男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坤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