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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X诉被告付XX、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付XX,代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徐X。被告付XX。被告代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付XX、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 佳人民陪审员  赵红忱人民陪审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