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漱华,巫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谭漱华,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巫锦辉,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谭漱华与被执行人巫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漱华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巫锦辉给付借款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巫锦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漱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谭漱华尚未受偿的债权100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巫锦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谭漱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严 开 明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马里体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