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清峰诉刘春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峰,刘春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99号原告王清峰,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春胜,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原告王清峰因与被告刘春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胜驾驶的苏AK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春胜驾驶的苏AK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