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商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与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韩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韩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202号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工农路22号。投资人洪奇谋。被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杨树军,职务经理。被告韩雪峰,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韩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2252.5元,由原告淮安市友发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