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高庆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庆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81号罪犯高庆伍,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庆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高庆伍等十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2218.64元,其中被告人高庆伍承担总数额百分之四点四四即人民币4098.61元,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高庆伍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2007年6月28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15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庆伍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高庆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庆伍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