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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翟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瑞芳,胡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翟瑞芳,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军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胡学凤,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瑞芳与被告胡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瑞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瑞芳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自